撤銷註冊/清盤

撤銷註冊

香港有限公司可根據《公司條例》第291AA條申請撤銷註冊,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公司從沒開始營業或在申請撤銷註冊前之三個月已結束營業;及
  2. 公司沒有未清還負債。
清盤

股東自願清盤服務

公司股東可在公司有償債能力的情況下申請自願清盤。如公司以這種型式解散,公司董事須發出有償債能力證明書並須得到大部份董事簽署(如有多於兩名董 事)。此外,董事必須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並通過自動清盤的決議,委任清盤人和給予清盤人以現金或實物分配資產的權力。

債權人自願清盤服務

債權人自願清盤相比股東自願清盤昂貴及複雜,通常適用於無償債能力的公司。首先,被清盤公司需準備一份資產負債表(需列出債權人名單,並估計其權 益)。然後,董事需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通過清盤決議及委任清盤人。在同一天,董事需與債權人召開另一次會議審議有關執行資產負債表及委任清盤人的事宜。如債權人與股東任命的清盤人不同,債權人則需作出清盤人的選擇。